解除收养关系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解除养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活动。养父母与成年子女申请办理解除收养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收养公证书或收养协议书;
(三)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收养协议书或收养公证书;
(五)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应有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思表示。
(六)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成立收养关系的时间,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双方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对共有财产分割的意见,以及是否要给予必要的财产补偿。
养父母提出与未成年子女解除收养关系,须经送养人同意。生父母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须经养父母或养子女同意。从福利院收养的,在其成年并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以前,养父母一般不得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要办好收养公证,首先收养要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一、不能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的情形
根据我国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以下情况不能申办解除收养关系公证:
(一)收养人与有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有一方不同意的;
(二)无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一方不同意的;
(三)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有一方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丧失劳动能力并在经济方面完全依靠被收养人维持生活的;
(五)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其生父母死亡并无其他监护人的收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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