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证明和材料是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手续时需提交的: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双方收养关系成立的公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收养关系成立的证明材料;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解除收养关系的材料
1.原告身份证明材料,例如户口簿、身份证等。
2.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具有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例如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户口迁移证明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出具的相关证明。2000年1月1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应递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书》。
3.如果涉及财产分割的,提交分割的财产清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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