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机关办理收养公证需要审查哪些内容
公证机关办理收养公证需要审查如下内容:
1.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属实;
2.各方当事人是否完全出于自愿;
3.调査、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以便确认收养人是否具备收养条件,送养人是否具备送养条件。经过审査,凡是符合收养条件的,公证机关方可出具公证征明。
二、办理收养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办理收养公证需要的材料如下:
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被收养人的近期照片若干张。
2.提交收养子女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有无抚养能力、本人经济状况,以及不虐待、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
3.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需要提交未婚的证明、已婚的需要提交结婚证书、离婚的需要提交离婚证书、丧偶的需要提交配偶死亡证明书。
4.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由收养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
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6.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订立的书面收养协议。
7.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需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被收养人是14周岁以上,其达到法定婚龄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户口证明或者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三、办理收养公证的程序
办理收养公证的程序如下:
1.申请。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2.受理。符合公证申请条件的,公证处进行受理
3.审查。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
4.出证。经审查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申请事项,应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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