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买集资房不买房的性质是什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集资建房单位是在划拨土地、开发建设的,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产权关系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进行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买受人财产权利有限。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足5年的,不得直接在市场上交易。如果购房者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房,政府将根据原价并考虑折旧、价格水平等因素回购经济适用房。
买受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买受人挂牌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当时同一地区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支付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时间。具体支付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以优先回购;购房者也可以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向政府支付相关土地收益价款后,获得全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应当明确上述规定,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第三十五条集资单位合作建房是保障性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严格按照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筹资房屋能否买卖一般由国有单位自行组织提供国有划拨土地用于住房建设。国家将减免部分税费,参与筹款的职工将部分或全部出资建设。房屋竣工后,将归职工所有,不得出售。产权也可以属于单位和职工,一段时间后,产权归职工所有,属于经济适用房。
首先,集资房买卖可能无法办理房产证。为了解决内部员工的住房问题,集资房建成后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给内部员工。集资房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集资房产权以整体产权形式属于企事业单位。职工购买的只是房地产使用权,且房地产没有完整的产权,因此集资房没有独立的房地产登记证。
其次,要看出卖人(业主)是否基本拥有全部产权(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单位是否有特殊限制。取得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外销售许可后,方可对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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