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承诺与要约的内容应当一致,而变更之后的承诺就会变成新的要约,就不再是承诺;而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后,承诺到达即会生效,所以若想对承诺进行变更,则应当在未到达要约人之前,而在到达之前对承诺。根据我国《民法典》,在承诺到达前,可撤回承诺。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五条【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的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什么是承诺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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