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法院裁定结束后一个多小时,一张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告》贴到了伯乐集团传达室的墙上。这张公告无情地宣告xx集团正式破产。公告内容如下——
本院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已于2004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了南京xx(集团)公司破产一案。经审查,该企业确已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本院于2004年8月24日作出(2004)宁破字第2号之一民事裁定,宣告该企业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案件审理期间,该企业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好企业财产,任何人不得非法处理企业的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不得隐匿、私分、无偿转让、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的财产。该企业的留守人员在破产程序结束前,不得擅离职守。如违反上述规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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