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A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来到公证处,要求对另外一家B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公司主页进行证据保全。A和B都是生产船舶配套电气设备的公司,A成立早于B,A认为B主页中关于B是由A公司重组转制成立的表述不符合事实,且主页中的证书有冒用之嫌,已经严重损害了A公司的利益,导致顾客流失。
公证处两名公证员随即于当晚通过搜索,浏览B公司中文版主页,打开主页各个窗口进行截屏、打印、刻盘,将每个步骤的操作时间、显示内容逐一进行记录。公证员说,网页内容随时可以更改,因此受理网络证据保全必须及时。事后,公证员再次点击B公司主页,发觉有关重组的表述全都不见了。但作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仍然可以作为被法庭直接采纳的证据。
据介绍,除了这样的网页内容侵权外,还有一类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如某文化传播公司派人过来,要求对某网站视频点播的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原因是该网站在没有征得知识产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播放其版权所有的电视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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