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此类问题,通常可以先由夫妻双方先行协商解决。
然而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当夫妻双方在处置共有财产问题上产生分歧时,未能通过协商达成共识,那么此种情形便将交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实际状况以及对子女权益保护与女性权益照顾的基本原则进行最终审判裁定。
然而在此类情形下,对于那些关于房屋权属明确归属且无可争议的财产处置问题,若夫妻双方都坚持各自保存所有权并表示愿意参与竞拍竞争以获取该房屋产权的前提之下,法院应予以批准且支持这种处理方式;
如仅有某一方为该房屋的权利主张者,法院则需委任专业的价值评估机构对该房屋按照市场标准进行合理估值,并要求持有房屋所有权的一方以此价值为基础向另一方支付相应金额作为补偿;
最后一种可能出现的情形是,双方均暂时放弃对此房屋所有权的争夺,依照当事人的请求,法院将会组织人员对其进行公开拍卖,所得拍卖价款再进行合理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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