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配套的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涉及到夫妻各方在离婚过程中对于共同拥有的房地产权益进行划分时,应该按照如下所示的方式予以解决:
第一,如两夫妻在离婚之际,对于各自拥有的共同产权房产生争执而无法达成共识的话,那么此时应当由当地的司法机构依据财产的详细状况以及保护女方权益与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来就此做出裁决。
第二,通常情况下,两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地产,应当依据平等分割的基本规则处理。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涉及到实际经营、日常生活的需要或者财产来源等,产权则可以有适当的变动。
第三,如果某些物业不适合共同使用,则有必要根据双方的住房条件以及对女方或者无过失方的保护等因素考虑,将其视为一方所有,并给予另一方相当于物业价值一半的货币补偿。
在此种情形下,如果双方的条件相同,保护女方的权益应当被作为首要考虑因素。
第四,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期间内,居住的房产属于某一方所有,而另一方以无处可居为由提出暂时使用的请求时,经过仔细审核后可以酌情考虑是否允许其暂时居住,但是这个期限通常不应超过两年。
此外,关于房屋共有,我们要明确理解这是由两位或者更多的公民或法人一起共享该房地产的所有权以及应当承担的义务。
房屋的共有人除了享有要求区分自己权益份额的权利外,还拥有处分自己权益份额的权利、有权购得其他共有人出售的权益份额并且享受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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