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登记是指真正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房地产登记簿的正确性提出异议并向登记机关申请的登记。异议登记作为保护真正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临时措施,可以暂时限制登记记载异议登记;或者将其处分行为规定为待定效力行为,按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行使权利;对于第三异议登记可以暂时排除第三人根据登记簿的公信力取得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改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无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房地产异议登记起到什么作用
房地产异议登记的作用有保护真正房地产权利人提供了登记救济的手段,也保护了买房人的利益。法律效力是在法院等部门受理房地产权属争议民事诉讼前,申请异议登记,以警示有意向购买该房产的买家,买家若视而不见,那么该交易将被视作为恶意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全文58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