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规定:产假多少天?
时间:2023-09-09 18:00:19 4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可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然而,广东地方相关法律规定还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可享受80日的奖励假。因此,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而广东在此基础上增加了80天,总共为178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可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然而,广东地方相关法律规定还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可享受80日的奖励假。因此,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而广东在此基础上增加了80天,总共为178天。

【 核 心 内 容 】 女 职 工 产 假 9 8 天 , 广 东 多 出 8 0 天 , 总 共 1 7 8 天 。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享有产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83天。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女职工可以享受更多的产假。

根据广东省的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休假的,可以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因此,在广东省,女职工可以享受的产假总天数为98+15+15=128天。

然而,有些企业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可能会违反规定,不给予女职工足够的产假。对于这种情况,女职工有权利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企业也应当遵守相关法规,给予女职工足够的产假,以保障她们的权益。

产假是国家规定的98天,但有些地方法规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更多的假,比如广东省的法规,女职工在孕期不能休假的,可以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企业应该遵守相关法规,给予足够的产假,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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