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承认劳动关系的答辩状怎么写?
时间:2023-04-29 08:40:51 2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承认劳动关系的答辩状

答辩人:山西XXX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总经理

地址:太原市XX区XX南路62号一层。

答辩人因与邢XX劳动仲裁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申请人所述与事实不符,其所受损害是其在家中不慎摔倒所致。

申请人在仲裁申请时陈述,其在2013年X月X日早上6点40分许在岗位工作中摔倒扭伤膝关节。而其在山西大医院入院时所作的陈述则为:“其2013年7月24日在家活动时不慎扭伤右膝关节,其所在XX市屯兰居委会又出具“医保患者外伤情况调查表”又陈述受伤时间为2013年X月X日,足以说明申请人在说谎,明显是在混淆是非,欺骗仲裁庭。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

1、被申请人与山西XX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XX公司)于2012年、2013年分别签订“员工餐厅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协议中约定:甲方将食堂全部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甲方按月支付给乙方人员工资XXXX元;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厨房场地和用具的使用权;委托经营期内,甲方负责水、电、煤气费等等,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可以看出,双方之间是委托关系,一切厨房场地和用具以及水、电、煤气等都由兴XX公司提供,被申请人只是代为对其员工进行管理、技术上的支持、培训,而且申请人等员工的工资都是由兴XX承担,也就是说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内,被申请人只是代兴XX公司发放工资和管理员工,而合同期满则由兴XX公司又重新签订合同的被委托方代为发放。

2、申请人陈述的在2014年之后停止给付工资的情况,很明显是因为兴XXX公司与被申请人的合同终止、委托关系停止,其工资也就被停止了,足以佐证说明申请人的工资来源于兴XXX公司,是由兴XXX公司支付的事实。

3、申请人是在2011年12月2日,到山西兴XXX公司职工食堂工作,而被申请人是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才接受兴XXX公司的委托进行食堂的管理,并且经了解,申请人在2011年12月2日之前,一直是在兴XXX公司担任保洁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申请人怎么可能从2011年12月2日与被申请人成立劳动关系,准确的说就是申请人从到兴XXXX公司工作的当日就与兴能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事实上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并且事实劳动关系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本案中,申请人从2011年12月2日之前,就在兴XXXX公司工作,并且申请人提供兴XXXX公司颁发的“兴XXX公司食堂工作证”予以佐证,足以证明是兴XXX公司给其发放工资,兴XXX公司给其调整岗位,申请人接受的是兴XXXX公司源头上与事实上的管理,其与兴XXXX公司之间才是真正的事实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被申请人与兴XXXX公司只是法律上的合同关系即委托关系,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

在XXX市屯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医保患者外伤情况调查表”患者单位意见:是否属于工伤/酗酒/自杀/自残/交通事故/打架斗殴等情形中的哪一种?明确意见:不属于上述情形。所以,2013年7月24日,申请人在家中的意外伤害,根本不是工伤,并且已经得到国家医保的报销,现在又提起所谓的劳动仲裁,纯粹是恶意诉讼,浪费司法资源,请求仲裁委依法驳回其仲裁请求,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山西XXXXX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XX月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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