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答辩人:xx,女,生于1966年10月19日,汉族,住xx县xx镇xx路xx段xx号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x,电话xx。
被答辩人:xx养殖场,住所地:xx县xx镇xx村xx组,法定代表人罗xx(场长),电话xx。
2013年4月23日,答辩人收到xx县人民法院送的由被答辩人制作的《民事诉状》副本及(2013)长民初字第x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根据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就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涉及到的问题,简要答辩如下:
一、答辩请求:
1、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本诉理由和请求。
2、依法确认和维持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2013)1号长劳人仲案《仲裁裁决书》的仲裁决定的内容。
3、依法确认和判决在xx劳人仲裁案(2013)1号《仲裁裁决书》基础增加遗漏仲裁费用156075万元。
4、依法判决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借款20万元。
5、依法判决被答辩人赔偿侵害人身权益精神抚慰金10万元。
6、涉诉讼损失费由全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二、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劳动关系依法成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事实劳动关系不可否认。
1、2011年3月12日经介绍为被答辩人从事喂猪、做饭、修建猪场、鱼塘的工作及其它杂活并约定月工资为3000元。
2、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处工作,早上4点起床,上班至晚12点是众所周知、无需证明的客观事实。
3、除正常上班外,答辩人在节假日也同不分白日昼夜加班加点劳动。
4、在上班期间被答辩人还向被答辩人借款20万元是用于投入养殖场周转资金。
5、被答辩人捏造事实,诽谤答辩人。
在答辩人劳动期间被答辩人是具有欺骗答辩人感情不法行为。根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结婚凳记及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若干问题意见》明确规定:除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外其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如果被答辩人认为这个是客观事实,那请求被答辩人按共有财产分割,在存续期取得财产折款200万元,分半分割。
(二)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工资、加班工资、节假日工资、保险费共计227475元。
1、答辩人2011年3月13日起在被答辩人养殖场上班期间工资按19个月,按约定期每月3000元为54000元。
2、答辩人超时加班、节假日加班15607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仲裁裁决时遗漏57118.75元。被答辩人因为未签订劳动合同,侵犯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按劳动部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应承担赔偿答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25%,也就是损失227475×25%=56868.75元。
(三)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2011年3月至2012年11月基本养老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被答辩人却居然对法律不顾,侵犯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四)xx县劳动争议仲裁会,劳动人仲裁(2013)第1号仲裁申请书明显偏袒被答辩人。
在答辩人申请仲裁过程中,依法提出227475元的申请要求,而仅有养老保险金、上班基本工资54000元得了支持,尚有加班工资、节假日加班也是重要劳动报酬156075元,这个应以涉及加班工资和节假日照常上班没有给予支持。被答辩人未签订劳动合同25%处罚赔偿金也遗漏。对此答辩人也表示不服。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答辩人合法权益。
(五)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有感情纠纷实属捏造,这是被答辩人侵犯答辩人人身合法权益行为。请求被答辩人立即停止人身侵害。
综上所述:答辩依法登记养殖企业,依法拥有的用工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及时按约支付职工工资(约定)、加班工资(双倍)、节假日工资(三倍)和劳动保险费与违法劳动合同25%劳动处罚赔偿金,给答辩人造成严重损失。另外,由于被答辩人采用欺骗手段,向答辩人借款近20万元(有帐可查),故意捏造事实,直接损害答辩荣誉和利益。为此,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之规定,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和答辩理由,责令被答辩人补充仲裁委员会遗漏和支持答辩人各项赔偿费用为谢。
证据和来源:
1、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
2、xx县宏星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一页;
附:本状副本共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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