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征用的特征
时间:2023-07-07 09:10:53 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强制性,土地征收是一种行政行为,在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中,由有权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来行使,征地方与土地被征收的集体组织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土地,无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同意。国家征收土地作为一种行政行为,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组织必须服从。

(二)行政性,土地征收行为并非基于双方的自愿和一致的民事行为,而是有权行政机关行使其职权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有人认为土地征收属于国家行为,这种观点是不确切的,土地征收和其他行政行为没有区别都是由行政机关行使法定的职权的行为,国家行为是不可诉的,征地属于行政行为,可以对其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

(三)公益性,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大多数学者认为,公共利益是指一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国家依法征收土地的唯一原因。

(四)土地征收必须以补偿为必备条件。国家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同时,应当对被征地的农民集体和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民进行补偿,的应当保障被失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征地下降。

土地征用的程序

一、审批部门

只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两级政府审批。

二、审批权限

1、国务院: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2、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在35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在70公顷以下的。

三、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

1、用地者提出申请: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2、审查和批准

(1)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供地标准,对建设用地进行审查。

(2)建设项目可研报告报批时,应当附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3、公告和登记

4、征地补偿

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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