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逾期未办理房屋登记的情况很多。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关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登记在房屋登记簿上的事项进行登记的行为。房屋所有权登记分为初始登记、过户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买卖、赠与、交换、继承、遗赠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申请转让登记前必须完成初始登记,初始登记是转让登记的前提。过户登记所称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地产产权证,实际上是登记机关在初始登记完成后发给出卖人的初始权利证书。如果出卖人的初始登记逾期,将导致转让登记逾期。因此,一些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了出卖人初始登记的违约条款。首次登记逾期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逾期登记的“期间”既是出卖人义务的终结,也是出卖人违约责任的开始。房屋合同延期登记一般是由出卖人引起的,具体的合同延期说明主要包括:由出卖人说明原因,请求延期,应当说明延期原因是出卖人自己的原因,否则逾期登记的后果由买方承担。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或者不动产产权证书;(四)房屋所有权转移证明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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