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区施工未尽安全义务学生爬杆摔伤担责赔偿
时间:2023-06-04 18:30:20 1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学校建造体育场地,施工单位和学校未尽安全管理义务,致使小学生爬杆摔伤,引发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近日,南汇区法院判决上海某建设公司赔偿受伤学生小峰合理损失5.49万余元的80%即4.39万余元;南汇区某学校赔偿受伤学生小峰合理损失5.49万余元的20%即1.09万余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学生爬杆摔伤

2005年9月28日,南汇区某学校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上海某建设公司承包建造学校的“塑胶田径场”工程。同年12月,施工单位完成了沥青基础工程,因施工场所需保养等原因而停工。2006年2月23日中午,小峰等多名小学生在施工场所内玩爬杆时,小峰不慎摔倒受伤。事发后,学校老师即将小峰送往区中心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小峰伤情为右尺桡骨远端骨折,花费医疗费381.60元。因小峰父母与学校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故于2007年2月起诉到法院。

审理中,经司法鉴定,被鉴定人小峰的伤势评定为十级伤残。

谁来承担责任

在法庭上,小峰的父母认为,由于施工单位和学校在新建爬杆处施工,施工过程中没有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也没有隔离保护措施,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以致小峰在玩爬杆过程中摔倒受伤。现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施工单位认为,小峰在使用学校运动器材时发生意外事故,原因在于学校未尽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这与其施工行为没有任何联系。事实上,其在施工时,已经尽到了警示义务,故其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方认为,小峰玩耍的爬杆以及周围场地是由施工单位承包建造的。施工期间,其在学校广播中就操场上的施工情况向学生作了安全方面的宣传。对于小峰的受伤,其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只愿意承担20%的补偿责任。

两个被告赔偿

法院认为,施工单位作为工程承包人未尽施工场所的安全管理义务,应对小峰的损害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学校作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机构,未督促施工单位隔离施工现场,在学生的安全教育、课余管理、安全保护等方面均存在未尽职责之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施工单位和学校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施工单位和学校分别承担80%和20%的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富心振张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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