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只要校方已经尽职负责履行管理职责,那么他们在学生遭受损害的情况下就无需担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学校必须对其已尽管理职责进行举证说明,这意味着,如果学校无法有效证明他们依照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全面、合理地完成了其应有的管理职责,那么即使他们自认为已经全心尽力,也仍然需承担最终的责任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