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人有义务必须履行。
(1)使用注册商标;
(2)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3)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4)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5)商标专用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应当与被许可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可以报商标局备案,商标专用权人作为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6)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应当与受让人签订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一、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义务是什么
第一个义务也是与它注册的目的最直接相关的义务,就是使用。
注册商标的目的绝对不是纯粹的注册商标之后就在那里放置不动,而是要使用其商标。使用是一种权利,同样,国家也把它规定成一种义务。商标注册之后,权利人一定要在一定的期限内使用其商标,如果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期限而没有使用的话,那么注册的商标就会作废,也就是说商标注册的权利人将会丧失这个商标。
第二个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质量保障的义务,就是商标的所有权人在使用其商标来生产销售商品的时候,要保证生产销售商品的质量。
商标是用来标识某种商品的,而商品是为了生产与销售的,这个时候就需要保证商品的质量,因为商标代表着整个商品的品牌名气,如果品牌与名气在,而质量没有办法跟上的话,对于商家和商标批准一方的信誉都是要受到很大的损害。这不仅仅是为了商家的信誉着想,也是为了我国知识产权批准的门槛着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在我国取得了注册商标之后的权利人应当对自己注册的商标负有一定的义务,这个义务主要包括两种,这两种是相辅相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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