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专题房屋租赁法律法规
一、什么是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也就是说,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不仅应按时交付作为标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应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并不限于所有人。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二、签房屋租赁合同注意什么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租赁不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而且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由于房屋是特定物,双方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具体如下所示:1.质量指房屋的内部构造、使用的建材、相应的配套设施等等;2.数量则指房屋的面积、间数等等。如果出租方不能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或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条件,例如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有误差,应视为出租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双方经协商减少租金,变更合同内容。三、租金以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租金由出租人收取,是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对价。物业管理费则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是物业公司以自己的经营活动为所有业主、租户提供服务所得。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谁来承担物业费,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对于此项无具体约定,出租人无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有一个稳定、舒适的居所是很多人的追求。什么是房屋租赁合同,签房屋租赁合同注意什么?相信您看过本文,心里就有底了。如果您对自己的判断力还不放心,可以咨询更加专业的法律人士,只要用心,您一定可以租到自己满意的房子。
一、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协议
导读:因某些原因需要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时,最好是要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协议书,具体该份终止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是怎样的呢?请看本文介绍,仅供参考。《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协议书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至目前为止履行情况良好。由于乙方****规划原因,要求终止原《房屋租赁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一、原合同租赁期计至***年**月**日。二、从**年**月**日起,尚未履行的合同内容,终止执行。三、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将设备、管线等自行搬出,租赁房屋退回给甲方,依附于租赁房屋的装修等归甲方所有。如乙方不按时退租,每逾期一天,须向甲方支付原合同月租金3%的违约金。四、原合同终止后,乙方除应付租金外,同意补偿三个月的原合同租金给甲方。五、原合同终止后,双方同意就原合同事项互不追究法律责任。六、双方如就本协议的效力、解释或者履行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调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七、本协议书自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委托代理人:代表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签订日期: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法规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
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1994年7月5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三、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维护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及其管理。 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不适用本办法;但承租人转租公有居住房屋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是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本市公安、税务、工商、劳动、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属地管理) 本市居住房屋租赁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居住房屋租赁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并组织、协调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居住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立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具体承担居住房屋租赁相关手续的受理工作;社区综合协管队伍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做好居住房屋租赁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第五条(基本管理制度) 居住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依法纳税;不具有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居住房屋租赁的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六条(租赁当事人)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是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可以是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条(出租房屋的条件) 出租的居住房屋除应当符合《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屋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牢固,具备上下水、供电和环境卫生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二)房屋的出入口、通道等符合治安和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向单位出租用作集体宿舍的,与非出租的房屋实行分门进出或者采取分隔措施;其中,承租的居住人数超过15人的,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
全文2.5千字,阅读预计需要9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