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地产开发商无法履行其承诺,如期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应被扣上违约行为的帽子,从而触发相应的法律程序,请求他们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在接收到购房者正式书面催告之后,开发商仍旧在三个月的期限内不能按时交付房屋,并且没有给出充分、合理和合法的解释和理由来回应,那么购房者便有权单方面宣布解除房屋买卖交易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全额赔偿在此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所有经济损失。
然而,如果开发商在接到购房者正式书面通知之后的三个月内,成功地按照原定计划圆满完成了房屋交付任务,那么购房者将失去解除合同的权力,但是卖方仍然有义务向购房者支付由于延迟交房所导致的逾期期间的经济补偿费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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