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开发商未能遵守承诺的交房日期,那么这无疑构成了对履行契约条款义务的极大失职。购房者有权对此种违约情况提出投诉,并寻求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经过妥善的敦促后,倘若开发商在三个月的宽限期内仍未兑现交付房屋的承诺,并且没有提出适当的理由或者解释,那么购买者便有权采取果断的法律措施,宣布解除先前签署的买卖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因此引发的所有潜在损失,这些责任理应由开发商独立承担。
然而,如果在催告后,开发商在三个月的期限内顺利完成了房屋交付手续,虽然购买者依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赔偿因延迟交付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但是他们却无权单方面随意取消之前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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