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胁迫写的欠条是没有效的。
2、在受到威胁、胁迫、恐吓的情况下所写的欠条无效。
3、其内容不属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受法律的保护。但被胁迫人在解除胁迫、威胁后,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陈述被胁迫写下借条的事实,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也为日后法院对被胁迫所写借条的合法性、真实性留下可贵的证据。
一、什么情形下写了借条也是无效的?
1、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受损害方的变更权或撤销权应当依法行使。
2、借条的出借人应当是个人,非银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贷款人的民间借款合同是无效合同。
3、双方约定利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利率上限的4倍,这样的利息是“高利贷”,利息条款是无效条款,超过的部分不受民法典的保护。
4、借条中的复利条款无效。
5、借条的主体应当是有行为能力的。
6、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无效,不受民法典的保护。
二、哪些借条法院不支持?
1、过期借条。从法律上讲,没有借条过期的说法,只有过了诉讼时效的说法。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有3年的诉讼时效,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将不予支持。
2、赌桌借条。因赌博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实际上是以合法的借条形式来掩盖违法的实质,这种借贷关系不应受法律支持和保护。
3、传销入会费。介绍别人加入传销组织,为收取入会费让别人打下的借条,名义上是借款,实际上双方之间不存在合法、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受法律保护。
4、撕毁的借条。被撕毁的借条作为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其效力不能等同书证原件,可采信度较低,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5、借条复印件。只持有借条复印件,不能与借条原件进行核对的确认借款真实性,且被告对借条不予认可的,法院不予支持。
在现实生活中不管借钱双方关系再好,借钱时也请记得一定要打借条。实际上现在许多的纠纷都是因为碍于面子而不打借条导致的。如果不打借条会导致法院审查案件时对于没有证据的请求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因此在借贷时,如遇特殊情况,当场无法定出借条的,应有第三人作证,事后补上借条。对于借条也应该妥善保存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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