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认定为无效,但要提出法律证据。
胁迫一般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以将要发生的、会造成被胁迫人生命、财产、名誉、自由、信誉的损害进行胁迫;
(2)以直接对被胁迫人或其亲友实施不法行为,造成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生命、财产、名誉、自由、信誉的损害进行胁迫。此种情形下,不仅合同无效,而且胁迫人直接侵犯了被胁迫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承担侵权行为责任。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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