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律师补充:
胁迫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
(一)胁迫人主观上有胁迫的故意,即故意实施胁迫行为使他人陷入恐慌以及基于此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
(二)胁迫人客观上实施了胁迫行为,即以将要实施某种加害行为威胁受胁迫人,以此使受胁迫人产生恐惧心理。
(三)胁迫须具有不法性,包括手段或者目的的不法性。
(四)受胁迫人基于胁迫产生的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即意思表示的作出与胁迫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胁迫须注意:
(一)胁迫行为必须是非法的。胁迫行为给对方施加了一种强制和威胁,这种强制和威胁必须是非法的。
(二)胁迫人声称要造成的损害必须是被胁迫人可以相信将要发生的情况,并足以使被胁迫人感到恐怖、害怕。如果胁迫人声称将要造成损害的威胁是毫无根据、根本不可能发生的,被胁迫人根本不会相信,也就不会使被胁迫人感到恐怖,从而不构成胁迫。
(三)胁迫行为可以由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作出,也可以由第三人作出。
(四)被胁迫人作出的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须符合胁迫人的意愿。被胁迫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尽管违背其意愿,但并不符合胁迫人的意愿,不适用民法关于胁迫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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