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产品质量责任,保险人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赔偿额:(1)应当修理的产品,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偿,但以产品的销售价格为限(以消费者开具的购货发票上标明的销售价格为准);对需要更换的产品,按更换产品的出厂价格赔偿,但赔偿以更换产品的销售价格(以消费者开具的购物发票上标明的销售价格为准)为限;对于应当退货的产品,按销售价格赔偿(以消费者开具的购物发票上标明的销售价格为准)。被更换或退货的产品,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后处理。折算为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从赔偿金中扣除。(二)被保险人因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而应当承担的鉴定费、运输费和运输费,同一赔偿案件的赔偿总额不超过本条第(一)项赔偿金额的30%;(3)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和保险期间累计赔偿金额以赔偿限额为限。
同一批次的保险产品,由于同样的质量问题,被很多消费者索赔,被视为意外事故。第二,法律费用的赔偿:
对于法律费用,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赔偿限额的30%为限,无论是事故赔偿还是保险期间的累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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