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今年2月在海珠区某楼盘看中了一套房,签了认购书并交了20000元定金,当时该开发商未说明该套房的抵押情况,也未出示任何相关证件,只是约定十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王先生再三要求下,售楼小姐出示了该楼相关证件的复印件,王先生又要求其出示预售许可证正本,被以各种理由拒绝,他怀疑该房有问题,再三盘问下,售楼小姐承认该房已抵押给银行,但承诺一个月内可解押,王先生要求就解押订立协议书,被拒绝,要求返还定金也被拒绝
岳成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张启军律师意见:开发商故意告知王先生虚假情况,隐瞒开发房屋已被抵押的真实情况,诱使当事人作出错误判断的,签订了认购书,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合同双方一方出现欺诈行为,则视为违约。开发商没有向王先生说明房屋已抵押的情况,而且不愿签订解押协议书,所以无法签订购房合同的责任在于开发商,适用定金罚则,开发商应双倍退还定金,向王先生返还40000元。
全文39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