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产品:
(1)被保险人非法生产的产品;
(2)消费者认可和接受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2)交货时未经检验的产品,或者经检验不合格仍准予出厂,生产日期不能确定的产品;
(3)超过安全使用期、有效期或者保质期销售的产品;
(4)被保险人停业、关闭或者破产后销售的产品。(2)产品质量责任保险对下列情况负责:
1。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规定的追溯期或保险期内生产并在本保险单规定的保险区域内销售的本保险单规定的产品(以下简称“保险产品”),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在保险期内:情形(以下简称“产品质量问题”)保险产品的消费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1)不具备产品应有的使用性能,未事先说明的;
(2)不符合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明的产品标准;
(3)不符合产品说明书、实物样品等标明的质量状况。
<追溯期:指保险期间开始日之前的期间。
2。被保险人因产品质量问题向消费者提起仲裁或诉讼的,保险人还应当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诉讼费用)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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