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法律问题应区分情况:(1)卖方与不同买方签订合同后,对其中一人履行合同义务,办理房地产户口登记手续。在这种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由于其中一项合同已经履行,该合同的买方实际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其他买受人可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张债权;(2)若所有买受人都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其中一个买受人在签订合同之后实际占有了房屋,该买受人的债权优先于其他买受人;(3)若所有买受人都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也未实际占有房屋,那先交付购房款的买受人的债权优先于其他买受人;(4)若所有买受人都只与出卖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均未支付购房款,《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其债权优先于其他买受人。
开发商是否可以一房两卖
不可以一房二卖。如果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再把房屋又出卖给他人,或者有意不告知其出售的房屋已出让给他人的事实,以至于使得买卖商品房这个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是根本违约,买方在此情形下可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已付款项及利息,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全文61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