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工伤保险缴费最低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福州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上年度福州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福州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3756.65元/月,最高不得高于18783.24元/月。
2、《福州市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上下限基数调整的通知》
第一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3772.48元,最高不超过16167.75元;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3233.55元,最高不超过16167.75元。
第二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3772.48元,按10%的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金额为377.25元。
第三条
退休人员达不到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月补缴基数为3233.55元,按10%的费率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月补缴金额为323.36元。
3、《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明确》
第一条
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低于3234元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国家减税降费要求和我省实际指导参保单位申报,上限按16168元执行。
第二条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按3234元执行、上限按16168元执行。
第三条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3234元至16168元之间自行选择。
福州社会保险中的工伤保险职工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3756.65元/月,最高不得高于18783.24元/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3772.48元,最高不超过16167.75元;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3233.55元,最高不超过16167.75元。
一、社会保险基数的确定方式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其中:新进本单位的人员以职工本人起薪当月的足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的月缴费基数。
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是指,职工在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整个日历年度内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针对用人单位工资发放形式的多种化,职工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从职工工资中直接代扣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调税等,应纳入缴费基数。
(2)单位以现金或银行存款形式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交通补贴、电话补贴、午餐补贴、过节费以及支付高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的津贴,应纳入缴费基数。
(3)单位通过税后利润提成或分红的办法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应纳入缴费基数。
(4)实行底薪制的职工,根据营业额或经营业绩提成取得的收入,应纳入缴费基数。
(5)实行业务承包或费用包干,单位不再报销差旅费用的职工,其承包收入中的60%应纳入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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