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城市公共绿化带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自用的土地;(二)国家财政拨款的单位自用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批准复垦重建的土地和废弃土地,自使用月份起5年至10年免征土地使用税;(七)财政部另行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等用地。土地使用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减免困难:
(1)因停产(不含季节性停产)或者停业半年以上,确需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的;
(2)确需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和配套开发项目的税收;(3)城市土地使用税年度亏损50万元以上,亏损占总收入10%以上,难以缴纳,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下的鼓励类产业相适应;(四)从事救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建设社会公共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
(五)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和其他意外原因,致使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很大影响,确实很难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号公告和税发[2014]6号公告,提供信息:
①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2)土地所有权证书。(3)上年财务报表。(已提供其他涉税事项的,经说明可以不再重复提供)
4。上一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申请停产停业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者工商部门的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
(b)申请重点建设支持项目豁免的,应当提供国家或者省级主管部门确认重点建设或者支持发展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三)申请豁免鼓励类产业的,应当提供提取的有关资料(包括目录名称、出版年份、适用的产业门类和子门类名称)。(四)申请自然灾害救助的,提供本期气象资料证明、有关灾害证明(书证、物证等)、保险公司索赔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纳税人困难的资料。
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1。在市、县、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相对发达、人口相对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镇标准,尚未建立城镇体系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税种范围说明:城市的税种范围是城市和郊区。县的征税范围是县人民政府所在的镇。镇的征税范围是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市、县、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城市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市、县、建制镇和工矿区。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城市,县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和工矿区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自治区、直辖市。市、县、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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