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序的等级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书面申请报告;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
3、医疗机构诊治的工伤的有关资料(需提供原件)。
二、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加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3)章。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由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及时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并同时告知办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
再次鉴定: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鉴定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1996)
鉴定时间:逢双月20日左右。
鉴定地点:县劳动保障局培训楼底楼。
鉴定费用:
1、初次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垫付,参保单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保职工由用人单位支付;
2、申请再次鉴定的,再次鉴定结论维持原鉴定结论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改变结论的鉴定费用参保单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保职工由用人单位支付。
3、申请复查鉴定的,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查鉴定结论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4、劳动能力鉴定费280元/人次。
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2、嘉政发[2004]61号;
3、浙价费[2001]159号浙财综字[20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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