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限购令法律属性的认识,有“政策说”和“行政命令说”。从制定机关、发文文号、发文对象上来看,无论是中央限购令还是地方限购令都不具备法律法规的属性,均属于内部行政管理性法律文件,限购令的制发与执行均属于抽象性行政行为,只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即对商品房买卖有关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其不能作为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等民事法律纠纷的依据。
限购令既然不具备法律法规的属性,因此违反限购令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就不可能无效。
“合同的效力”与“合同的履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以所签订合同是否能够履行来判定合同的法律效力。对房屋买卖合同而言,只要签约主体合法,买卖标的有效,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就依法产生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判定合同无效,必须依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而此次房产调控颁布的文件,充其量只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限购令仅仅是针对房地产行业的一个行政调控措施,属于行政管理手段,其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仅仅涉及房产交易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并不涉及对合同效力的判定。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一、因购房资格发生纠纷怎么办
因限购令出台,买房人不具备购买资格、买房人不能履行合同产生的纠纷。
商品房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以后,所购房的地方政府颁布了限购令,根据政策规定买方因不符合购房资格不能办理转移过户,正在履行过程中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下去,买方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所交款项,卖方要求没收定金的,因签订合同后出现了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可以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卖方返还买方所交款项。买方支付卖方的定金卖方需返还买方,如有预交的购房款卖方也需返还给买方,卖方不能没收定金,更不能没收预交的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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