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正常工作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150%
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则以日加班工资除以8小时。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加班工资基数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的标准确定。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至于非全日制工作的加班费则是这样计算:综合计时制,是将职工在一个计算周期内的工作时间相加,在法定工作小时内,不算加班,超过部分,算加班。综合计算工时有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来计算的。如果是以月来综合计算职工工时的,那么,企业应该剔除10月节假日及公休日的休息时间,按实际出勤考核标准来计算,没有超出综合工时,可以不支付200%的加班工资,超出,则仍需支付200%的加班工资或给调休。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一些无法按标准工时计算的职工的。一般而言,采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平时与双休日是没有加班概念的,但法定节假日上班,仍应算加班,企业应按规定支付加班费。计件工资加班制,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加班工资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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