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前言部分的总则3.5晋级原则的规定“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在伤残等级评定方面,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规范做法应该是在出具伤残四级鉴定书的同时,将原来伤残十级鉴定书收回。
但是,不管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否收回原来出具的伤残十级鉴定书,都不影响你应该享受伤残四级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单位拒不落实你应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你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论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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