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公房居住满三十年后,其地产之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国家。

我们通常将公房称为公有住房,即国有性质的住宅设施。
这些房产主要由国家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出资修建并负责销售,而在房屋尚未出售给私人之前,该住宅的产权(包括所有权、占有权、处分权和收益权)都归属于国家。
对于广大居民而言,他们租赁使用的公有住房,根据房改相关政策,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别:
第一类是可售的公有住房;
第二类则是非可售的公有住房。
这两种类型的住房均为使用权房。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