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洗浴中心摔伤,原告李女士将洗浴中心告上法庭,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近日判决被告洗浴中心赔偿原告李女士各项损失费共计15307.57元。
今年5月10日16时许,李女士到洗浴中心的桑拿房进行桑拿,桑拿房内的木制座椅分为上下两层,呈阶梯状。李女士刚踏上第一层座椅时,第一层座椅上的木条断裂,李女士左腿陷入木椅中致身体倾倒,将座椅旁的瓷制器具打翻,李女士倒地时其后背被破碎的瓷制器具划伤。当日,李女士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李女士的伤情为腰背部、左大腿开放性外伤,右大腿软组织损伤,共缝合45针。李女士要求洗浴中心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营养费、经济损失共计27195.07元。
被告辩称,对李女士在其洗浴中心受伤这一事实没有异议,但就李女士所述致伤的原因不予认可,表示本洗浴中心开办十年均未出现此类事故,且桑拿凳每六个月就更换一次。桑拿房内座椅第二层只用于倚靠,而李女士事发时并没有坐在桑拿座椅上,而是选择站在该椅上才导致事故发生,责任在其自身且洗浴中心已经支付其先期医药费,故洗浴中心不应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李女士在洗浴中心洗浴时因桑拿房内座椅上木条断裂被致伤,洗浴中心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赔偿因此次事故给李女士造成的合理损失,但对李女士诉讼请求中的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洗浴中心赔偿李女士各项损失费共计15307.57元。
通州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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