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不同。以青岛为例,为了制定符合实际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根据展望原则,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在重新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范围的基础上,调整公司税额标准如下(1)市内4区将市内4区原5个土地等级的年公司税额从现在的每平方米6元、5元、4元、3元、2元、7个等级重新调整为每平方米9元、7元、6元、5元、4元、3元、2元。调整后市内四区年平均单位税额上调约50%.(二)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根据当前三区建设和繁华程序,三区年平均单位税额由现有标准统一调整为一等地5元/平米、二等地3元/平米、三等地2元/平米、四等地1元/平米。(3)五市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莱西市、平度市年单位税额由现有标准统一调整为一等地3元/平方米、二等地2元/平方米、三等地1元/平方米。公司面积土地使用税额,根据本通知附有的青岛市城市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表执行。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修正)》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土地使用税对土地的合理使用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重庆政府对重庆土地使用税的规定是在参考了国家制订的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制订出来的。各城市的土地会被分为不同的等级,而土地和税则是根据划分出来的不同等级而缴纳相应的税额。重庆地区的土地使用税每年在四月与十月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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