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私卖小车妻子不同意法院判买车行为有效
丈夫私卖小车,妻子不认账,买主只好将卖主夫妻告上法庭。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卖车协议有效,善意、有偿取得的财产,依法应予保护,车辆归买主所有。
今年7月19日,厦门市民谢某与张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从张某手里以35.8万元价格买下一辆宝马车,行驶证、购置证、保险等手续同时移交。次日,谢某开着这辆宝马车去维修时,张某的妻子李某拿着钥匙突然赶来,称自己是小车主人,车的主钥匙一直在她手里,谢某用的是备用钥匙。她还说,此前她和丈夫正在闹离婚,丈夫偷偷地把她的车过户到自己名下再卖了,当时她以为车被偷了就报警。民警一时弄不清谁是真正的车主,把车辆暂扣下来。谢某于是把张某告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宝马车的买卖关系有效。李某被列为诉讼第三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谢某与张某签的车辆转让协议书为有效合同。谢某买的宝马车作为善意、有偿取得的财产,依法应予保护。谢某要求张某协助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等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若原、被告间车辆转让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失,应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张某赔偿。李某与张某夫妻间的纠纷,不影响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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