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试行办法
时间:2023-12-07 19:03:44 40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第一条为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的信息化管理工作,方便从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办理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和有效使用社会保障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按照国家《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标准和银联卡规范标准统一制作、为持卡人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以及金融服务等事务的电子凭证。

第四条社会保障卡正面以蓝色或绿色为底色,印有国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隶书)”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银行卡号、有效期限、头像等)、发卡机关、服务银行标志、银联标志、序列号、服务电话等。

第五条社会保障卡分为成年人卡(蓝色)、未成年人卡(绿色)。成年人卡为集成电路和磁条复合卡,从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年满十六周岁的城乡居民申领成年人卡;未成年人卡为单一磁条卡且不加印头像,不满十六周岁的城乡居民申领未成年人卡。

第六条社会保障卡功能:

(一)凭证功能:持卡人凭卡办理个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

(二)记录功能:记录持卡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

(三)金融功能:为持卡人提供银行借记卡金融功能;

(四)查询功能:持卡人可在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查询劳动保障专业信息。

第七条天津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负责社会保障卡的组织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社会保障卡单位批量申领和发放的组织推动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社会保障卡个人申领和发放的组织推动工作。

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社会保障卡的个人申领和发放工作。

银行负责社会保障卡金融业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个人申领社会保障卡,申领人可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的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申领手续。不满十六周岁的申领人须由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个人办理社会保障卡业务须提供如下证件和信息:

(1)申领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暂住证原件

(2)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暂住证原件,以及与申领人关系的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服务银行名称。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完成正常开户的,申领人须重新选择服务银行。

第九条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受理社会保障卡个人申领业务时,须审核申领人和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证件,打印《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经申领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确认签字并办理收费手续后,出具《天津市社会保障卡领取单。

第十条个人申领登记时受理系统提示申领人个人基本信息或参保信息有误的,须由申领人到相关单位或部门核实个人信息,并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个人参保信息出现多条记录的,可由本人到参保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各区分中心进行信息合并后,再次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手续。也可由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登记逐级上报,由市社保中心负责批量进行信息合并,申领人于十五日之后,再次到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申领手续。

第十二条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在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正常提交申领信息的参保人员,须持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开具的《受理转移单,到市劳动保障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办理申领手续。

第十三条单位批量申领社会保障卡,申领人持相关证件到参保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办理申领手续。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各区分中心受理社会保障卡单位批量申领和发放业务时,须审核申领单位经办人的有效证件,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天津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自受理申领业务之日起45日内完成制发工作。

第十六条申领人、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凭《天津市社会保障卡领取单,到申领地领取社会保障卡。遗失《天津市社会保障卡领取单后领卡须提供如下证件:

申领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

外来从业人员须同时提供暂住证原件

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

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须提供护照等有效证件原件

第十七条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发卡时,须要求申领人立即拆封核对卡面信息,确定卡片印刷质量和卡面信息无误后,领取人签字领卡。卡面信息不清楚或信息有误的坏卡不得发放,须立即收回并上交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重新制作。

第十八条申领人领取到社会保障卡后,须按照服务银行的有关规定,在银行服务网点或自助终端办理金融功能激活手续,同时进行密码重置,以确保个人金融账户安全。

第十九条自2009年4月1日起,停止受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卡(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卡”),原制发的医疗保险卡在换发社会保障卡前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丢失或损坏,持卡人应先到服务银行办理挂失手续,服务银行出具《挂失通知单。

第二十一条因医疗保险卡丢失损坏需补、换领社会保障卡时,申领人须凭《挂失通知单,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的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补换卡手续。

因社会保障卡丢失损坏需补、换领社会保障卡时,申领人须凭《挂失通知单,到原申领地的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补、换卡手续。

补、换社会保障卡须按照本试行办法的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办理登记和交费手续。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险卡补换社会保障卡并更换服务银行的人员,领取社会保障卡一个月后,持社会保障卡及相关证件到参保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办理清户手续,凭社会保险基金各区分中心开具的《清户通知单到相关服务银行办理清户。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障卡的医保业务密码由于输入错误造成锁卡,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刷卡结算时,可就近到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及时解卡,确保卡片正常使用。

办理解卡业务时,须提供如下证件:

持卡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

外来从业人员须同时提供暂住证原件

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以及与申领人关系的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须提供护照等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社会保障卡有效使用期限为10年,持卡人应于有效期期满之前45日申请换领新卡。未成年人持卡人年满十六周岁应换领成年人卡。

第二十五条经市物价部门批准,社会保障卡工本费由申领人个人负担5元/张。

第二十六条持卡人出国定居、死亡须凭相关证件或证明到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社会保障卡的注销手续后,凭《清户通知单,按照服务银行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帐户清户手续。

第二十七条申领人未领取到社会保障卡之前,可申领临时社会保障卡应急使用。社会保障卡临时卡仅限于申领人本人就医购药进行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使用,使用期限为45天。

领取社会保障卡临时卡时须由申领人预交押金5元。

持卡人要妥善保管和使用临时卡,领取正式社会保障卡时须交回临时卡,并办理押金退还手续。

第二十八条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牟取利益的,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249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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