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的管理,方便社保卡的使用,根据《山东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保卡,是指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相关金融机构合作,面向社会发行,用于个人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融及其他社会公共服务的多功能智能卡。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保卡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社保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以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面负责全市社保卡工作。
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全市社保卡工作的组织协调、经办管理。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社保卡的管理工作。
相关金融机构负责社保卡中金融借记卡的管理,按金融机构的规定提供有关金融服务。
市及区县信息化管理机构、各区县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社保卡服务网点(以下简称“人社系统服务网点”),负责受理社保卡初次申领等业务。淄博市社保卡合作银行各营业网点设立社保卡服务窗口(以下简称“银行服务网点”),负责受理社保卡补换申领、书面挂失及注销等业务。
第五条社保卡的发放范围为:
(一)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包含离退休人员)。
(二)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其他发放对象。
第六条社保卡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格式统一制作。
第七条社保卡制卡周期为45个工作日。
第八条社保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为10年。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人员,可到人社系统服务网点申领社保卡。
单位参保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申领,其他人员以个人身份申领。单位申领社保卡地点为单位参保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应的市、区县人社系统服务网点。个人申领社保卡地点为所属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
(一)交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有效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带照片的户籍证明等,以下同);委托代办的,应当出具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提交制卡申请,核对制卡人员相关信息。
(三)核对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等基本信息(以下简称“基本信息”)无误后,填写《淄博市社保卡信息确认单。
(四)确定社保卡代理银行,由该银行受理社保卡涉及的相关金融业务。
(五)领取《淄博市社保卡领卡通知单。
基本信息有误的,须到参保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更正,然后重新到服务网点提出申领。
无照片信息或需更换原有照片信息的,须到人社系统服务网点采集照片信息。
第十条社保卡仅限本人使用。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及使用,因遗失、出让或转借社保卡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社保卡遗失的,持卡人应当及时挂失。
挂失分电话挂失和书面挂失两种形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形式。
第十二条拨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服务电话12333,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功能的挂失手续,有效期7天,逾期自动恢复使用。
拨打社保卡合作银行服务电话(工商银行:95588,农业银行:95599,中国银行:95566,建设银行:95533),办理金融业务功能的挂失手续。
第十三条书面挂失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服务网点办理;委托代办书面挂失手续的,须出具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书面挂失有效期10天,逾期自动注销原社保卡。
第十四条持卡人在书面挂失有效期内找回社保卡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保卡到人社系统服务网点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功能的解挂手续,到银行服务网点办理金融业务功能的解挂手续。委托代办的,须出具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书面挂失有效期满仍未找回社保卡,可申请办理补卡。
补卡手续也可与挂失手续同时办理。办理补卡手续后,原社保卡自动注销。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持卡人可申请换卡:
(一)社保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
(二)卡面内容污损、残缺,不能辨认。
(三)在专用读写设备上不能正确读写或无法读写。
(四)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七条办理补、换卡业务的手续:
(一)补换社保卡地点为银行服务网点。
(二)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代办的,须出具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核对银行服务网点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
(四)核对基本信息无误后,填写《淄博市社保卡信息确认单。
(五)领取《淄博市社保卡领卡通知单。
基本信息有误的,应先到参保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更正,然后重新到服务网点办理补卡手续。
需更换原有照片信息的,应先到人社系统服务网点采集照片信息。
补换社保卡如更换代理银行的,须先到原代理银行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社保卡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功能的密码解锁,由人社系统服务网点受理;社保卡中金融业务功能的密码解锁,由银行服务网点受理。
第十九条因出国定居、失踪、死亡等原因注销户籍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相关人员到银行服务网点代办社保卡注销手续。
办理人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需注销社保卡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社保卡、与持卡人的关系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业务终止手续等资料。
第二十条注销社保卡前应先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相关手续办理后逾期1年没有办理社保卡注销业务的,社保卡自动注销,造成后果由应办理人或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社保卡管理及服务机构、相关应用部门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确保社保卡的使用安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使用与社保卡有关的信息,未经持卡人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在各自业务系统内对接社保卡应用时,应遵循相关技术规范,切实履行社保卡信息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全市社保卡服务网点、各社保卡终端应用单位及相关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报并监督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社保卡业务受理和管理职责的。
(二)在社保卡申领、发放、应用的业务中,滥用职权或存在不正当竞争的。
(三)拒绝受理职责范围内业务咨询,或因服务不周造成投诉的。
(四)不按业务需求创造社保卡应用条件,配备社保卡相关应用设备的。
(五)不遵守主管业务部门制订的用卡业务规定的。
(六)违规收取费用的。
(七)安全保障措施不力造成个人隐私受侵害的。
(八)违法使用社保卡相关个人信息的。
(九)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如发现相关单位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服务电话12333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1月30日。2010年10月25日印发的《淄博市社保卡管理办法(试行)(淄人社发〔2010〕2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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