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即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2011年11月,《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政策发布,明确指出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也就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由此可见,乡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但这并不是说乡产权房就不能转让,而是说其转让或销售的对象是有限制的,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是可以转让、置换。
两会期间,国土部部长徐绍史表示,今年开始试点的治理小产权房,将为下一步大规模的清理做准备。3月15日,记者从国土资源部相关人士处了解到,试点治理小产权房以及启动全面清理工作都在加紧进行,政策大致方向是先清理在建和未售的、侵占了耕地的,以杜绝小产权房的继续发展,再分情况治理已售的小产权房。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即使买受人取得有乡政府或村委会盖章的所谓产权或类似的文件,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将来乡政府或村委会反悔,要收回房屋,买受人只能要求返还房屋价款,无法继续保留房屋。(二)存在一定的交易风险。买受人如果以预售方式购买小产权房,他对开发商的资信、项目的情况无法真正了解,由于不存在任何政府监管,也没有行政机关对开发商行为进行审查,一旦出现房屋不能按期交付或无法交付的情况,买受人往往难以追回房款。(三)质量风险。小产权房的建设可能根本没有经过房屋质量验收等程序,一旦出现房屋质量问题,买受人的利益很难得到维护。(四)拆迁过程中的风险。小产权房在使用中如果遇到国家征收,买受人很难得到相应的拆迁补偿。如果房屋是第一类小产权房,补偿受益人是农村集体组织;如果是第二类小产权房,因为本身是违章建筑,无法得到任何补偿。
在整理叙述了一些国家规定后,发现如何清理小产权房的问题任然很复杂,由于农村买卖环境,房屋质量问题,产权证问题等。因此,小产权房的交易双方在交易时,千万不可以因小失大,冒险而为。为了双方的利益和将来的法律风险考虑,更应当咨询相关律师,严控法律风险。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