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雇主为了利润最大化,故意延长员工的试用期,似乎很普遍。至于本案中王大姐所就职的这个超市,到底是故伎重演,还是真的法盲,除了这个超市自己最清楚外,其实读者心里也都明镜一般。
12月初签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理应在次年2月份结束。但该超市在丰台区工会调解中心进行调解过程中,居然辩称员工的试用期由两个月延长到6个月,是2011年3月该超市出台的新规定。照此说法,王大姐的试用期很可能在再加4个月后,因为超市再出台新规定而继续拖延!
作为顾客,只知道个别无良超市在给食品更改生产日期标签时得心应手,现在读者从超市的职工那里又得知,原来他们对于员工试用期的规定也同样如此富有弹性。
想必,该超市这样无视法律肆意地延长员工试用期,或许不是初犯,只不过其他被延长试用期的员工,没有王大姐那样的维权意识罢了。如果这个超市早就遭遇过被员工如此索赔的滑铁卢,他们就不会再冒出2月就该结束试用期后,竟然还拿3月超市出台的新规定来辩解这样的低级笑话。
诚然,该超市即使高级一点,把自定新规定的时间说成是1月份,也同样是徒劳!因为《劳动合同法》早已对试用期的规定即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有明文限定。任何出尔反尔的新规定,只要劳动者求助于工会组织,都注定了失败命运!
这正是:出尔反尔改规定,试用期限乱变更;超市信誉如此差,顾客更须把眼睁!(伊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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