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租赁的特点:
(1)可撤销合同期间,承租人可中止合同,退回设备,以租赁更先进的设备;
(2)不足支付。基本租期内,出租人只能从出租中收回设备的部分垫支资本,需通过该项设备以后多次出租给多个承租人使用,方能补足未收回的那部分设备投资外加其应获得利润;
(3)租赁机构不仅提供融资便利,还提供维修管理等项专门服务,对出租设备的适用性、技术性能负责,并承担过时风险,负责购买保险。
经营性租赁的定义
经营性租赁又称服务租赁、管理租赁或操作性租赁,是指出租人将自己经营的租赁资产进行反复出租给不同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直至资产报废或淘汰位置的一种租赁方式。国际飞机经营性租赁泛指融资性租赁以外的一切国际飞机租赁。通常是跨国承租人(航空公司)为了获得对飞机的短期使用权,而向专门从事飞机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或者航空公司进行飞机租赁。跨国承租人只按约定支付租金,并不承担飞机所有权上的一切风险。飞机的维修、适航性等是由租赁公司或出租飞机的航空公司承租的,又被称为飞机的营运租赁或服务性租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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