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如何认定,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3-05-07 08:04:16 1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保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向合同关系中的债权方保证合同关系中的债务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方式。保证人在被担保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

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一并要求债务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在为他人进行担保时,一定要对债务人的还款能力有着深入的了解,如果债务人不能如约清偿债务,担保人就要承担保证责任了。如果担保人已经承担了保证责任,也要委托专业律师,要求债务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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