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和解除合同权的区别如下:
1、先履行暂时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只阻碍合同履行效力的发生,不产生消除合同的法律效力。先履行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解除合同,消除合同的履行效力;
2、先履行抗辩权的原因是一方提前违约,合同终止权的原因,是一方提前违约或不可抗力,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没有法律理由,当事人也可以协商终止合同;
3、在两种权利可以行使的情况下,先行使抗辩权可以节约合同成本,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合同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及行使可使后履行一方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以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但这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并非永久的抗辩权。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三)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没有促使对方履行,或者没有促使对方对瑕疵履行采用救济措施的,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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