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是指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主持下加害人与被害人自愿协商,加害人真诚悔罪,并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和解协议书,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情依法作出处理。其目的是恢复犯罪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从此改过自新,回归社会。以上是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的名词解释。
公诉案件程序有什么
公诉案件的起点为公安机关,第一程序是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可能构成犯罪的案件进行立案,刑事侦查期满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第二程序是检察院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需要定罪量刑的,提起公诉。第三程序是法院在审判时限内对案件进行判决。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上诉,仍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九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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