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程序的缺点
时间:2024-01-05 14:35:36 3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特点是破产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相互促进,债务人申请和解需提交和解协议草案,经法院审查裁定和解,并公告生效,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法院认可并终止和解程序。

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特点是什么?

破产重整在我国企业破产法中被联为一体,与和解制度相互促进。和解制度要求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时,裁定和解并公告。和解协议草案通过后,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草案进行讨论,协议通过后由法院裁定认可并终止和解程序。重整申请的提出可以增强和解协议达成可能性,和解协议的达成可以促进重整的顺利进行。

破产和解的程序是什么?

破产和解的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类似,但和解程序是在破产程序中进行的。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时,裁定和解并公告。和解协议草案通过后,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草案进行讨论,协议通过后由法院裁定认可并终止和解程序。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特点是,破产重整与和解制度相互促进,通过和解申请和和解协议的达成,促进重整的顺利进行。破产和解的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类似,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和解,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法院经审查认可后,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债权人会议讨论并通过后,法院认可并终止和解程序。债务人申请和解时应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章 和解 第九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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