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和缓刑是两种不同的刑罚制度。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满后表现出悔改态度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 不致再危害社会后可以获得提前释放的附条件;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的同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两种制度适用对象、适用根据、适用时间和适用范围都有所不同。
假释是一种制度,针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满后,若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表现出悔改态度,且不再对社会造成危害,则可以获得提前释放的附条件。而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假释和缓刑的区别有:
(1)适用对象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适用根据不同。适用假释的根据,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中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适用缓刑的根据,是犯罪分子的犯
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3)适用时间不同。假释是在犯罪分子执行刑罚过程中适用的;缓刑是在判决的同时宣告的。
(4)不执行原判刑罚的范围不同。假释必须执行原判刑期的一部分后,有条件不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决的全部刑期。
假 释 和 缓 刑 的 适 用 对 象 有 哪 些 不 同 ?
假释和缓刑是两种不同的刑罚方式,适用于不同的犯罪情况和犯罪人。
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人,经过一定的刑期执行后,符合假释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被假释出狱。假释考验期限为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拘役、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
缓刑则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同时,可以判处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消灭了,只留下缓刑考验期。
假释和缓刑的适用对象不同,缓刑考验期满后刑罚是否执行,也存在差异。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消灭了,只留下缓刑考验期;而假释考验期满,刑罚是否执行,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决定。
假释和缓刑是两种不同的刑罚方式,适用于不同的犯罪情况和犯罪人。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人,经过一定的刑期执行后,符合假释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被假释出狱。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同时,可以判处缓刑,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消灭了,只留下缓刑考验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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