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租赁合同是否有违约金
时间:2023-08-11 10:21:54 4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定期租赁合同是有违约金的。租赁合同未到期退房需要交违约金,但如果承租人和出租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不需要交违约金。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解除需在合理期限内提前通知对方。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具体期限的租赁属于不定期,当事人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后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违约金的特征:

1、违约金具有从属性。违约金与违约金的支付不同,前者一般依违约金条款产生,是从属于合同债务的从债,后者仅使债的标的。正是依违约金约款产生的违约金债务是合同的从债务,违约金才发生其担保作用。因为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等传统民法的担保方式也正是为主债实现而设立的从债,因而才具有担保性。

2、违约金的设立可以使当事人预知不履行的后果。在合同订立以后,当事人对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及承担的责任的范围,均能事先了解,而当事人为避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就必须正确履行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违约金可以督促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确保债权实现。此点也是违约金与传统担保方式相同之处。

3、一般以违约金债务人丧生清偿能力后的实际结果来否定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理由不充分。担保不是保险,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作用,即使传统的民法中的担保方式也不能保证债务人履行到期履行债务。

4、由于惩罚性违约金的数额较多,且多与违约所致损失无关,故更能有效的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

租房不定期合同的签订也是需要由双方协商进行认定的,有关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是需要根据实际的违约事实后果来进行认定的,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存在违约的行为,后期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不定期租赁合同怎样解除

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不定期租赁合同分为三种:

一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明确期限;

二是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没有办法确认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三是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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