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约定协议书自己签署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时间:2023-07-03 16:53:36 2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财产约定协议书自己签是否有法律效力依据实际情况来看。只要夫妻之间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就是有效的。

根据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但协议中的约定如有下列情形,则使协议无效:

1、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但财产并未实际赠与子女;

2、约定房地产归一方所有,但未办理过户;

3、约定谁提出离婚,谁没有财产,限制离婚自由和人身自由。

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该怎么写

财产约定协议书

甲方(男方):朱X庆,1971年3月17日出生,现住深圳市宝安区XXXX花园XXX栋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31700XX,系女方王X霞之夫。

乙方(女方):王X霞,1970年9月5日出生,现住深圳市宝安区XXX路XX区XX栋书苑阁XXXX,身份证号码:610XXXX970090XXXXX,系男方朱X庆之妻。

甲乙双方系夫妻关系,于19XX年XX月26日登记结婚,结婚后于19XX年XX月2日生一女,女儿名叫朱XX琳,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对婚内相关合法拥有的财产归属约定如下:

第一条、房屋所有权归属总共4套

1、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码头路XXX花园XXXX(建筑面积为89.87平方米,现登记于女方名下)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女方所有。

2、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区XXXX街道XXXX路高发XXXX花园1栋6座1102(建筑面积为104.95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深房地字第XXXXXX号,现登记于男方和女方名下)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女儿朱XX琳所有。男方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12个月内,将其50%份额转移到女方名下。当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或条件达到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转让条件,六个月内女方应将该房产转移登记于女儿朱XX琳名下。在转移至女儿朱XX琳名下之前,无论婚姻关系存续与否,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分割。无论婚姻关系存续与否,男女方均不得将该套房产单方进行买卖、转让、设置抵押等违约处分行为,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100万元的违约金。任何一方在规定时间内不配合产权转移至女儿朱XX琳名下的,属违约行为,应向守约方支付100万元的违约金。

3、位于深圳市宝安区XXX街道XXXX路西南侧佳华书苑雅阁XXX栋书苑阁XXXXC(建筑面积为43.23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深房地字第XXXXXX号,现登记于男方朱X庆、女儿朱XX琳名下)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女儿朱XX琳所有。当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或条件达到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转让条件,六个月内男方应将房产份额100%转移登记于女儿朱XX琳名下。男方要求撤销转移的请求均属违反本协议规定,是无效行为。男方在规定时间内不配合产权完全转移至女儿朱XX琳名下的,属违约行为,应向女方支付50万元的违约金。

4、位于深圳市宝安区XXXX镇XXXX路东侧(建筑面积为102.1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深房地字第XXXXXXXX号,现登记于男方名下)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女儿朱XX琳所有。男方应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将女方王X霞名字登记入房产证,份额为:男方50%,女方50%,签订本协议之日起18个月内,男方配合将该房产权份额100%转移到女方名下。当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或条件达到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转让条件,六个月内女方应将该房产转移登记于女儿朱XX琳名下。在转移至女儿朱XX琳名下之前,无论婚姻关系存续与否,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分割。无论婚姻关系存续与否,男女方均不得将该套房产单方进行买卖、转让、设置抵押等处分行为,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100万元的违约金。任何一方在规定时间内不配合产权转移至女儿朱XX琳名下的,属违约行为,应向守约方支付100万元的违约金。

本条约定登记于女方名下或约定归女方所有的房产,女方声明女儿朱XX琳作为该全部房产的唯一继承人,此声明是女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女方不得违反此声明或再做其他声明遗嘱改变本协议的声明。

上述房产转移产生的税费,由男女双方共同负担。

第二条、股票、基金

1、登记在女方名下的基金、股票由女儿朱XX琳所有,股票帐号为:XXXXXXXX(招商证券)。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女方不得为本人利益对基金、股票进行转移,任何转移行为造成对女儿朱XX琳利益损失的,男方均可代为主张权利。

2、登记在男方名下的公司股票转成现金给女儿朱XX琳作为教育基金。

第三条、债权债务

1、双方明确在签订本协议之前无共同债务,同时约定:无论签订本协议之前还是之后,以各自名义所欠债务(包括法律意义上的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归各自承担,由各自的财产进行清偿,与另一方无关。

2、涉及到今后其他个人经手的债务时,一方对外举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

第四条、其它

1、本协议未明确说明的所有其他财产的归属,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

2、如双方离婚,双方按本协议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依据本协议确认相关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3、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备案一份,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男方):乙方(女方)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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